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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0-24
【法规编号】 14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大利亚贸易与经济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双方”):
  
  认识到自1972年中国和澳大利亚建交以来,两国之间的经贸合作长期稳定、快速发展;
  
  希望加强长期友好与合作的关系,建立面向21世纪稳定健康发展的中澳全面合作关系;
  
  忆及双方建交以来一直作为双边贸易和经济关系基础的“197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贸易协定”;
  
  重申它们承诺致力于加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及通过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中的合作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愿望;
  
  重申双方承诺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优势互补的原则下,制定经贸合作框架;
  
  强调双方承诺发展贸易和投资,并相信,为逐步开展谈判和对话制定一个框架,乃是发挥这种经济关系潜力的一个关键因素;
  
  认为双方签署贸易与经济框架将体现两国建立更强大经贸关系的愿望,推动两国经贸关系向更高水平发展;
  
  达成以下谅解:
  
  第一条 双方将通过全面经贸合作,致力于中国和澳大利亚之间平衡和全面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和自由化。
  
  第二条 双方将采取措施促进在具有突出潜力的领域进行战略合作。这些领域主要包括能源与矿产资源、纺织品服装与鞋类、农业、机电产品、旅游、教育、检验
  检疫、海关、环境保护、投资、信息和通信技术、生物技术、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及知识产权。双方将为相互间的商务访问和商业协会的活动提供便利,双方将
  联合参与中国中西部开发的计划。上述领域的合作和计划将协助两国的企业确定商业机会,并加强双边的贸易和投资。有关领域战略合作的具体内容参见本框架
  附件一。
  
  第三条 双方认识到,领导人和包括负责贸易、经济、农业、资源和能源的其他部长之间的双边会晤,有益于建立更加强劲的双边伙伴关系。双方将携手合作促进
  此种会晤,包括在多边和地区论坛。
  
  双方将就经济贸易合作加强对话,将强化中澳部长级经济联委会的机制,促进双边贸易与投资便利化和解决其中出现的问题。
  
  双方将以高层互访为契机,推动两国经济贸易合作向前发展。加强双方在多边、区域贸易和投资领域以及其他共同感兴趣议题等方面的磋商,并支持中澳工商界
  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利合作。
  
  第四条 为发展和增进贸易投资伙伴关系并加强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合作,双方将促进两国政府、商界和学术界之间双向的高层互访和对话。
  
  双方认识到,就包括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地区和多边贸易问题经常进行高层磋商以及寻求尽可能协调政策立场和做法很重要。双方将就这些
  问题经常举行两国合适的高级官员级别的对话。
  
  第五条 双方将在贸易方面加强对话,包括贸易救济措施,以便在贸易政策和贸易措施上给予对方公平待遇。
  
  第六条 双方认识到,影响两国贸易与投资的所有中央政府措施均应以合理、客观和透明的方式实施。对另一国就这些措施提出的问题,双方将提供足够的磋商机
  会以交流信息。
  
  第七条 对两国中一国与第三国(或多个国家)有贸易或投资优惠待遇安排的协议可能产生影响的有关问题,双方将提供足够的磋商机会,以交流信息和看法。
  
  第八条 作为建立两国间更强大经贸关系愿望的表示,中澳将联合进行有关可能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可行性研究(详见附件二)。该研究将于2005年10月31
  日前结束。
  
  澳大利亚承认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将于联合可行性研究期间不适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br /  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款。认识到澳大利亚和中国应在平等基础上进行谈判,双方将考虑可行性研究的结论,并且只有在澳方正式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
  济地位之后,才能共同做出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决定。
  
  第九条 双方将在中澳部长级经济联委会框架下建立一个“贸易和投资联合委员会”,审查执行此框架的进展并向两国部长报告。
  
  联合委员会由两国代表组成,并由中澳两国适当的高级别官员联合担任主席。
  
  必要时联合委员会将就具体的贸易或投资问题组织磋商,并可设立工作组。
  
  第十条 本框架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它将在五年期间一直有效,并将在之后的五年期继续有效,除非在一个五年期结束前半年一方通知另一方其希望在该五年期结束时终止本框架。
  
  本框架和附件的中英文同等作准。
  
  本框架于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堪培拉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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