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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0-18
【实施时间】 2003-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扩大和促进双边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谅解备忘录如下:
  
  双边贸易
  
  一、双方应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有关机构之间业已存在的紧密合作关系,按照与本备忘录目标一致的市场原则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
  
  二、双方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政府间将成立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联合委员会,此委员会将讨论扩大双边贸易的各种途径并提出建议。
  相互投资
  
  三、双方将交换投资信息,定期就促进两国投资进行磋商。信息交换和磋商的内容包括确定具有较高投资潜力的行业、投资合作的地区和形式及与投资相关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四、双方将共同努力促进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投资项目;
  
  五、双方将在两国就共同商定的议题联合举办座谈会和研讨会;
  
  六、双方将相互支持投资考察组和招商团的活动,并为之提供便利;
  
  七、双方同意成立相互投资联合工作机制,负责本条第三至第六款的后续落实并协调有关事项。
  
  经济合作
  
  八、双方认为两国间稳步发展的经济合作是双边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双方应共同努力,进一步发展更紧密的互利经济合作关系。
  
  十、双方应鼓励有关的国营和私有机构,按照WTO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两国合作开展新的经济合作项目。
  
  下列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有效授权,签署本谅解备忘录。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三年十月十八日在曼谷签订,用英文书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商务部副部长                 商业部部长
  
  于广洲                    阿滴塞·普塔拉米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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