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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扩大和促进双边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谅解备忘录如下: 双边贸易 一、双方应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有关机构之间业已存在的紧密合作关系,按照与本备忘录目标一致的市场原则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 二、双方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政府间将成立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联合委员会,此委员会将讨论扩大双边贸易的各种途径并提出建议。 相互投资 三、双方将交换投资信息,定期就促进两国投资进行磋商。信息交换和磋商的内容包括确定具有较高投资潜力的行业、投资合作的地区和形式及与投资相关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四、双方将共同努力促进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投资项目; 五、双方将在两国就共同商定的议题联合举办座谈会和研讨会; 六、双方将相互支持投资考察组和招商团的活动,并为之提供便利; 七、双方同意成立相互投资联合工作机制,负责本条第三至第六款的后续落实并协调有关事项。 经济合作 八、双方认为两国间稳步发展的经济合作是双边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双方应共同努力,进一步发展更紧密的互利经济合作关系。 十、双方应鼓励有关的国营和私有机构,按照WTO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两国合作开展新的经济合作项目。 下列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有效授权,签署本谅解备忘录。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三年十月十八日在曼谷签订,用英文书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商务部副部长 商业部部长 于广洲 阿滴塞·普塔拉米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