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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0-18
【实施时间】 2003-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建立两国外交部长磋商机制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愿进一步加强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泰王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密切而全面的伙伴关系,
  
  考虑到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二十一世纪合作计划的联合声明》中,双方同意进一步拓展两国全方位合作与睦邻互信关系,
  以推动中泰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同意建立两国外交部长磋商机制。
  
  第二条 
  
  磋商机制的主要任务是:
  
  (一)全面探讨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并就进一步加强中泰伙伴关系提出政策建议。
  
  (二)审议两国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二十一世纪合作计划的联合声明》所确定的行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第三条 
  
  磋商每年举行一次,可在两国外长互访或双方商定的国际会议场合举行。
  
  第四条 
  
  如有必要,磋商机制可成立工作组,负责处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泰王国外交部为本协议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延长五年。双方均可在协议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或修改本协议。
  
  本协议于二○○三年十月十八日于曼谷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出,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李肇星                素拉杰·沙田泰
  
  (签字 )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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