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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0-18
【实施时间】 2003-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者签证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回顾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者签证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一致同意根据协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修订。
  
  第一条 
  
  对协定第三条修订如下:
  
  一、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护照派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使、领馆人员或设立于泰王国的国际组织代表,及其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护照的随任配偶和子女,可免办签证进入泰王国,并在三十日内向泰王国主管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停留至其任期结束。
  
  二、持有效的泰王国外交、官员护照派驻泰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人员或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组织代表,及其持有效的泰王国外交、官员护照的随任配偶和子女,可免办签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在三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停留至其任期结束。
  
  第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议定书于二○○三年十月十八日在曼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则以英文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李肇星               素拉杰·沙田泰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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