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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0-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合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
  
  忆及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认识到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对《框架协议》所涵盖产品加速实施降低关税和取消关税,包括加速实施涵盖在《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的任何承诺;
  
  认识到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一些东盟成员国需要完成与中国的关于早期收获计划的谈判;
  
  希望将适用于《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纳入《框架协议》;
  
  希望修改《框架协议》现有的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以纳入中国与一些东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早期收获协议,并增补相关的HS税号和产品描述;
  
  期望对《框架协议》中早期收获计划的各项条款的实施予以澄清说明;
  
  期望通过双边或诸边协议或安排来对加速实施《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降低和/或取消关税的方式和条件做出规定,并规定将此类协议或安排有
  效地附于《框架协议》:
  
  注意到《框架协议》第14条规定,任何以后的修订都需要各缔约方以书面形式相互同意。
  
  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对《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的修订
  
  删除《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由如下新的第6条第3款(a)(iv)取代:
  
  对于未能完成附件1和附件2中的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产品清单仍可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并根据本协议附件3规定的实施时间框架制订完成。
  
  第二条 对《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b)(i)的修订
  
  删除《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b)(i),由如下新的第6条第3款(b)(i)取代:
  
  “(i)早期收获计划中涵盖的所有产品都应按照规定划分为三类进行关税削减和关税取消,并按照本协议附件3中所列的时间框架执行。本款不应阻止任何缔约
  方遵照如下方式和条件自愿加速其关税削减或取消:
  
  (1)一缔约方可以根据本条单方面对其他缔约方加速降低关税和/或取消关税:
  
  (2)一个或多个东盟成员国也可以根据本条与中国开展加速降低关税和/或取消关税的谈判并达成加速降税的协议;
  
  (3)在按照本协议第6条第3款(b)(i)的子款2进行的任何安排的谈判开始以前,决定进行此种谈判的所有缔约方应在进行谈判前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东盟成员国联合通报,以便任何一个或多个东盟其他成员国可以在自愿的条件下参加此种谈判。任何愿意参加此种谈判的东盟成员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最初愿意进行此种谈判的缔约方,并应通过东盟秘书处向其他东盟成员国提供通知的副本;
  
  (4)任何一个东盟成员国应被允许加入根据第6条第3款(b)(i)的子款2达成的任何安排,只要这个成员承诺全面接受此种安排关于产品范围、关税减让表和实施时间框架规定的全部一揽子承诺对其的约束。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应在实施时间框架方面给予特殊及差别待遇和灵活性;
  
  (5)在根据第6条第3款(b)(i)的子款2达成的任何安排实施降低关税和/或取消关税时,应适用本协议附件5所列的原产地规则;
  
  (6)按照本协议第6条第3款(b)(i)的子款2达成的任何安排均应由缔约方通过东盟秘书处向其他东盟成员国进行联合通报,东盟秘书处将此安排有效地附于本协议,而无须签署任何修订本协议的议定书。东盟秘书处应将标有适当附件编号的此种安排的副本提供给中国和每一东盟成员国;
  
  (7)任何愿意加入根据第6条第3款(b)(i)的子款2达成的任何安排的东盟成员国应以书面形式向此种安排的初始缔约方通知其加入的愿望,并通过东盟秘书处将此通知的副本提供给其他东盟成员国;以及
  
  (8)任何按照本协议第6条第3款(b)(i)的子款2达成的加速降税安排,包括在本协议生效前已完成的任何加速降税安排,应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三条 对《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c)的修订
  
  1.对《框架协议》第6(3)(c)条作如下修改,在《框架协议》现有的6(3)(c)条后加入一个新条款,并将分别重新编号为6(3)(c)(i),6(3)
  (c)(ii)和6(3)(c)(iii),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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