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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9-17
【实施时间】 2003-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东帝汶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东帝汶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东帝汶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12人组成的医疗队(具体科别见附件)赴东帝汶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员与东帝汶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东帝汶吉多·瓦拉达雷斯国家医院。
  
  第四条 
  
  东帝汶方的义务是:
  
  1.为中国医疗队员提供在东帝汶期间的住房(含水电和洗浴条件)和电话,并负担房费、水电费及国内电话费;
  
  2.为中国医疗队员提供相应的工作和办公条件,包括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辅料和化学试剂等;
  
  3.免除中国医疗队员的直接税款和其他有关捐税;
  
  4.负责办理中方提供给中国医疗队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的报关和提货手续,负担有关费用,并负责运至医疗队住地;
  
  5.负担汽油、注册等费用和专职司机及其费用;
  
  6.为中国医疗队员办理在东帝汶的居住证和有关工作的证件,并负担有关费用;
  
  7.为中国医疗队员提供必需的生活条件,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如他们在东帝汶期间发生意外伤亡,东方负责为他们办理善后事宜。
  
  第五条 
  
  中方的义务是:
  
  1.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国内工资和部分津贴;
  
  2.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往返中国和东帝汶的国际旅费;
  
  3.无偿向东帝汶方提供中国医疗队医生所需的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并负责运至帝力港口(含运保费)。这些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4.提供中国医疗队员在东帝汶期间的交通工具;
  
  5.为中国医疗队员提供家具、家电设备、炊具、煤气和其他必需品,并负担其费用;
  
  6.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东帝汶期间的国际电话费;
  
  7.如果中国医疗队员在东帝汶期间发生意外伤亡,中方负担将他们送回中国的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东帝汶工作期限自其抵达之日起为两年。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东帝汶期间,应遵守东帝汶政府的现行有关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东帝汶期间,享有中国和东帝汶两国政府规定的公共节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中方和东帝汶方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如东帝汶方要求延长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书面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签议定书或换文确认;如果双方对议定书内容无修改意见,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后将自动延长两年。
  
  如任何一方想终止协议,也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本议定书于二○○三年九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王陇德                         鲁伊·阿劳若
  
  (签字)                        (签字)
  
  附件:
  
  医疗队科别人数
  
  心血管内科医生1人
  
  泌尿外科医生1人
  
  妇产科医生1人
  
  眼科医生1人
  
  骨科医生1人
  
  放射科医生1人
  
  针灸、按摩医生1人
  
  呼吸内科医生1人
  
  化验员1人
  
  手术室护士1人
  
  翻译1人
  
  厨师1人
  
  共计: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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