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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以下单方面简称“各方”,全体简称“双方”)希望加强两国之间在旅游领域的合作,相信旅游合作对两国是互利的,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目标 双方在遵循各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通过以下措施,促进两国旅游业的发展: (一)、促进各客源国的游客经中国和/或马来西亚到对方国家旅游人数的增长; (二)、鼓励游客前往对方国家丰富的旅游景点景区去旅游; (三)、鼓励公民及其居民到对方国家旅游; (四)、促进两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合作领域 为促进和推动旅游活动,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以下领域进行合作: (一)、研究和开发 双方通过交流各自国家在旅游组织、管理和运作方面的经验,通过交流与旅游活动有关的出版物、研究成果及相关信息等,在研究和开发领域进行合作。 (二)、教育和培训 双方将通过互派专家、交流信息、人才培训、公共和私营部门培训计划的比较研究及技能提高等交流活动,进行教育和培训合作,促进技术互助和专门人才的培 养。 (三)、促销资料 双方将在对方国家以及第三国散发旅游促销资料方面进行合作和互助,这些资料包括文件、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等。任何有关旅游的专门信息资料必须符合双方的 法律规定。 (四)、会议、奖励、大会和展会 双方将通过国家间的项目交流,在开发会议、奖励、旅游大会和展会产品方面进行合作。 (五)、其它相关组织的合作 双方将促进各自旅游组织、旅游商、旅游企业或其它与旅游相关的实体之间开展更加密切的合作。 (六)、旅游投资 双方将鼓励公共和旅游企业参与旅游投资项目和旅游区开发,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三条 执行 一、为执行本谅解备忘录,双方一致同意,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的相关机构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马来西亚文化、艺术和旅游部。 二、为实施本谅解备忘录,双方将在必要时举行磋商。 三、为推动本谅解备忘录的实施,双方将制定有关程序、计划并对实现上述目标提出合作项目的建议。 第四条 争端的解决 对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条款中出现的任何分歧和争端,双方将通过磋商和谈判友好解决,无需通过第三方或国际仲裁机构。 第五条 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应符合双方各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参加的国际协定。 第六条 保密 在本谅解备忘录执行期间,各方均对收到的标有密级的文件、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如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执行,双方同意本条款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继续有 效。 第七条 修订 任何一方可通过外交渠道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本谅解备忘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正或修改。双方同意的任何修正或修改的生效日期须经双方同意,并成为本谅 解备忘录相应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生效 本谅解备忘录的生效日期须经双方同意,并通过外交照会形式通知对方。 第九条 暂停执行 任何一方出于安全、公共秩序或公众健康的原因,均可保留暂停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的全部或部分条款的权利,暂停执行时限将在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对方之后三十 (30)天生效。 第十条 有效期 根据第十一条规定,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为五(5)年。如任何一方未在第一个五年期满前六(6)个月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将自动 延长五(5)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一条 终止 一、如任何一方欲终止本谅解备忘录,需提前六(6)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二、如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执行,其条款将继续有效直至合作计划执行完毕时为止。 本谅解备忘录将经各自政府授权后签署,以资证明。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3年9月15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马来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若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何光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来西亚政府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