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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修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决议, 订立本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将协定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改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塔什干”。 第二条 本议定书需经签署国批准并自保存国收到第四份批准书起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第三条 本议定书是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议定书于二00三年九月五日在塔什干市签订,正本一式一份,分别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托卡耶夫(签字)李肇星(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俄罗斯联邦代表 艾特玛托夫(签字)伊万诺夫(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纳扎罗夫(签字) 萨法耶夫(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