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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复文 乌克兰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乌克兰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第6156/14-599-917号照会,内容如下: “乌克兰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乌克兰政府确认,乌克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乌克兰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乌克兰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乌克兰驻香港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乌克兰驻香港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乌克兰驻香港名誉领事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五、乌克兰在香港设立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 六、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大使馆的来照与本照会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照会发出之日,即二○○三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于北京 乌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乌克兰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乌克兰政府确认,乌克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乌克兰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乌克兰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乌克兰驻香港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乌克兰驻香港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乌克兰驻香港名誉领事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五、乌克兰在香港设立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 六、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乌克兰驻华大使馆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