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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8-20
【实施时间】 2003-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乌克兰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中方复文

  
  
乌克兰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乌克兰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第6156/14-599-917号照会,内容如下:
  
  “乌克兰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乌克兰政府确认,乌克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乌克兰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乌克兰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乌克兰驻香港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乌克兰驻香港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乌克兰驻香港名誉领事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五、乌克兰在香港设立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
  
  六、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大使馆的来照与本照会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照会发出之日,即二○○三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于北京

  
  
乌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乌克兰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乌克兰政府确认,乌克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乌克兰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乌克兰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乌克兰驻香港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乌克兰驻香港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乌克兰驻香港名誉领事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五、乌克兰在香港设立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
  
  六、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乌克兰驻华大使馆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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