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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6-18
【实施时间】 2003-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联盟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摩罗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科摩罗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科方”),为加强两国政府卫生领域的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科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一人组成的医疗队(科别、人员见附件)赴科摩罗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科摩罗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
  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大科岛埃尔马鲁夫医院,莫埃利岛丰波尼医院和昂儒昂岛洪波医院。
  
  第四条 
  
  科方的义务是:
  
  1.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2.免费向每个中国医疗队员提供在科工作期间的一套住房(包括卫生设施、家具、炊具、煤气灶和冰箱)、水、电(每两个月为每名队员提供40,000科摩罗法郎);
  
  3.负责为每个医疗组提供一辆汽车及一部电话,并负担车辆的燃油、维修保养和国内电话费;
  
  4.负责中方提供的药械等物品的报关、提货和在科摩罗境内的运输,并支付有关费用。
  
  5.免除中国医疗队员在科摩罗期间的一切捐税,包括中国医疗队人员从中国或第三国购入的生活必需品;
  
  6.保证中国医疗队队员在科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中方的义务是:
  
  1.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工资;
  
  2.提供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至科摩罗的往返国际旅费;
  
  3.提供中国医生习惯使用的少量药品、器械,并负责运至科摩罗莫罗尼港口。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科摩罗工作期限为两年,自其抵达之日算起。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实行与科方医生相同的工作时间。
  
  中国医疗队享有中方和科方各自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或工作满二十二个月享有两个月的休假)。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应遵守科方的法律和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双方如无异议,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二○○三年六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摩罗联盟政府
  
  代表                     代表
  
  卫生部副部长                 外交、合作、与法语国家关系和科海外侨民事务部国务部长
  
  王陇德                    苏埃夫·穆罕默德·埃尔-阿明
  
  附件: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科别和人数
  

  1.大科岛埃尔马鲁夫医院:
  
  骨外科1人,内科1人,妇产科1人,耳鼻喉科1人,
  
  麻醉师1人,翻译1人;
  
  2.莫埃利岛丰波尼医院:
  
  外科1人,妇产科1人;
  
  3.昂儒昂岛洪波医院:
  
  外科1人,妇产科1人,眼科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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