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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6-18
【实施时间】 2003-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从泰国输入食用甲鱼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接上页]

  一、中泰双方从发展中泰传统友好合作关系和促进贸易、保证消费者健康出发,对恢复泰国龙眼向中国出口事宜进行了积极的磋商。
  
  二、鉴于泰方已就输华龙眼含甲胺磷等残留问题提出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农残监控计划和改进措施,中方同意从即日起恢复泰国龙眼进口。
  
  三、中泰双方同意根据WTO/SPS原则和各自的法律法规,对包括龙眼在内的农产品加强检验检疫合作,以确保符合对方的检验检疫要求。如发现问题,中方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四、双方同意建立一个关于进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机制,对贸易中出现的检验检疫问题及时沟通解决,以保证两国消费者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并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
  
  本备忘录于2003年6月18日在北京签署,以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泰王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农业与合作部部长
  
   李长江                      素拉阿·金巴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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