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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提供金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援款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项目。 第三条 有关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老挝国家银行另行签订。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老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 表 吕福源 宋沙瓦·凌沙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