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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章航行安全 第2条 -定义 1 在现有第3款之后新增第4款如下: “4 船舶长度系指其总长度。” 第22条 -驾驶室视野 2 现有第1款的介绍性文字由下文替代: “1 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按第2.4条定义的长度不小于55m的船舶应满足下列要求:” 第28条 -航行活动记录 3 将本条的标题改为: “航行活动记录和每日报告” 4 将现有段落编号为第1款。 5 在第1款之后新增第2款如下: “2 5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超过48小时的船舶应向其公司(第IX章第1条中定义的公司)提交每日报告,在整个航行期间,公司将保存该报告和所有后续每日报告。每日报告可通过任何方式传送,但要在报告中提到的位置确定后尽快地传送至公司。可以使用自动报告系统,但这些系统应包括对传送的记录功能,且这些功能以及与定位设备的界面将受到船长的定期检查。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 船位; .2 船舶的航向和速度;和 .3 影响船舶航行或船舶正常安全操作的任何外部和内部情况的细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