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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

[接上页]

  为在会费到位前满足资金需求,设立周转基金,其资金来源为成员国缴纳的垫付款。
  
  为支付与本组织活动有关的不可预见和紧急开支,可设立储备基金。政府首脑会议根据秘书长的建议,决定设立储备基金,基金规模及其使用办法。
  
  经协调员理事会同意,秘书长可接受不违背本组织宗旨和任务的自愿捐款或其他形式的捐赠。
  
  秘书长可设立专项基金和特别账户,并须就此向协调员理事会作出报告。每个专项基金和特别账户的用途和资金限额应明确规定。
  
  根据本协定第五条中所提及的财务条例和细则对上述基金和账户进行管理。
  
  第八条 
  
  秘书长作为组织的行政长官,对组织的所有财务活动负责,并向政府首脑会议报告根据本协定妥善和有效管理组织财政资源的情况。
  
  组织内部需建立必要的财政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和外部审计。
  
  第九条 
  
  未缴纳的年度会费被视为成员国拖欠本组织、并必须予以清偿的债务。
  
  自当年10月1日起,未缴清会费的成员国应按其拖欠会费额的0.1%缴纳月息。
  
  如成员国拖欠的会费额超过其上一财政年度缴纳的会费额,在其完全清偿债务前,该国可能失去向本组织各常设机构岗位派遣本国公民的权力,如政府首脑会议认为该成员国拖欠会费系由该国无法决定的原因所致,则可根据外长会议的建议不采取上述措施。
  
  如成员国拖欠的会费额超过其上两个财政年度缴纳的会费总额,可按照《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通过关于中止该国成员国资格的决定。如国家元首会议认为该成员国拖欠会费系由该国无法决定的原因所致,则可根据外长会议的建议不采取上述措施。
  
  不论本组织成员国身份是否中止(暂停成员国资格或自动退出),其拖欠组织的债务应予完全清偿。
  
  根据本协定第五条中所提及的财务条例及细则解决在执行本条款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
  
  第十条 
  
  本组织或其个别常设机构停止活动后,政府首脑会议参照本协定条款的规定,确定与此相关的财务和资金问题,其中包括购买和出售组织资产的解决办法。
  
  在清偿原有的财政义务后,出售动产和不动产所得款项依据该财政年度的会费分摊比例在成员国间分配。
  
  本组织停止活动时如出现资不抵债,该债务将由成员国根据该财政年度的会费分摊比例予以清偿。
  
  如有成员国退出组织或被取消成员资格,应向该国返还其向周转基金缴纳的垫付款。如该国尚有拖欠的会费,在向其返还垫付款时应从中扣除拖欠款。如垫付款不足以清偿该国拖欠的会费,则债务余额将由该国予以偿还。
  
  第十一条 
  
  根据各方决定,可通过制定单独的议定书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上述议定书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条 
  
  在解释和适用本协定时出现的争议,通过各方协商和谈判解决。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签署之日起,由《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成员国临时实施并自保存国收到各方关于完成国内生效程序的第四份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对此后签署本协定并完成国内生效程序的国家,本协定自保存国收到该国完成国内生效程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不定。
  
  本协定生效后向任何加入《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国家开放。
  
  对新加入本协定的国家,本协定自保存国收到其关于加入本协定的文书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定的保存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协定于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努·纳扎尔巴耶夫(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胡锦涛(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阿·阿卡耶夫(签字)
  
  俄罗斯联邦代表
  
  弗·普京(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埃·拉赫莫诺夫(签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伊·卡里莫夫(签字)
  
  《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附件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向组织预算缴纳年度会费的比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
  
  中华人民共和国—23.5%
  
  吉尔吉斯共和国—12%
  
  俄罗斯联邦—23.5%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6%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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