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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伊斯兰过渡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阿富汗伊斯兰过渡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阿富汗伊斯兰过渡政府提供一千五百万美元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项目。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阿富汗伊斯兰过渡政府指定的银行另行商定。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富汗伊斯兰过渡政府 代表 代表 于广洲 穆罕默德·阿克巴·巴里克扎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