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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任何成为本公约缔约方而其成员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公约一切义务的约束。如那些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公约的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自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有关正式确认的文书或加入的文书中声明其在本公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这些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 第36条 生效 1.本公约应自第四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于保存人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对于在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生效条件达到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个国家,本公约应自其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3.对于在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生效条件之后交存正式确认的文书或加入的文书的每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其交存正式确认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4.为本条之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第37条 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公约及其修正案和根据第28、29和33条通过的议定书和附件的保存人。 第38条 作准文本 本公约正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为作准。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订于日内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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