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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08]27号
【颁布时间】 2008-11-13
【实施时间】 2008-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七)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八)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工作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窗口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对该窗口予以通报批评并与部门目标管理挂钩,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书面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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