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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七)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八)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工作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窗口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对该窗口予以通报批评并与部门目标管理挂钩,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书面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