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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提供五千万元人民币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援款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项目。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另行商定。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商务部部长 总理财政经济顾问 吕福源 肖克特·阿齐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