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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3-20
【实施时间】 2003-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新加坡驻厦门总领事馆在广州开设领事办公室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中方复文

  
  
新加坡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新加坡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三年三月十七日BEJ:023/2003号照会,内容如下:
  
  “新加坡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新加坡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基于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和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发展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新加坡共和国驻厦门总领事馆在广州设立领事办公室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设立新加坡驻厦门总领事馆驻广州领事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广州领事办公室)。该领事办公室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执行领事职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其有关法律和规定,为驻广州领事办公室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双方将根据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以及一九六三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各项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新加坡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上述照会所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于北京

  
  
新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新加坡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新加坡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基于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和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发展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新加坡共和国驻厦门总领事馆在广州设立领事办公室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设立新加坡驻厦门总领事馆驻广州领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领事办公室)。该领事办公室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执行领事职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其有关法律和规定,为驻广州领事办公室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双方将根据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以及一九六三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各项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新加坡驻华大使馆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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