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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吉尔吉斯共和国社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双方”)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双边合作。鉴于此种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并有利于促进两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的法律、国家政策和规定,支持开展互利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可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签订具体协议。 第二条 双方将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合作: ○交流社会保险有关信息; ○派遣专业人员、咨询人员或顾问,提供技术服务; ○在双方权限范围内,共同举办研讨会、大会和一般性会议,促进有关信息交流; ○互派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代表团或专家进行交流; ○就达成一致的项目开展合作研究。 第三条 双方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召开会议,讨论促进双方合作的方式、方法,支持本协议的顺利实施。会议的时间、地点应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确定。双方应在本协议的框架下,每年确定一次合作范围,并在双方财力充足的基础上确定实现合作的财务和组织问题。 第四条 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信息交换,应使用中文、俄文或英文。 第五条 根据本协议开展的合作应根据以下原则由双方共同提供资金:在邀请方境内发生的食宿费用由邀请方承担,旅行费用由被邀请方承担。 第六条 对本协议有关规定的解释或执行所产生的任何差异或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向第三方或国际法庭提起诉讼。 第七条 经双方谈判,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重新审议或修改。 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重新审议或修改本协议的建议。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任何变更、重新审议或修改都应加入本协议,并且成为协议必要的组成部分。这种变更、重新审议或修正,自双方签署相应文件起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的终止应不影响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签署的、但在本协议终止时全部或部分未执行的协议或条约的效力,双方另行决定者除外。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双方都没有在本协议到期之日前,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拟终止协议,本协议将自动延期五年。 第十条 本协议于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分别用中、吉尔吉斯、俄、英四种语言写成,四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基金会 代表 代表 张左己 科尔迪别科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