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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代表团在其国内的费用。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交流 (一)双方同意,每年互换3人/年的奖学金名额。授予奖学金的资格和标准应遵循各国关于接收外国留学生的相关规定。 (二)双方应对愿意研究对方国家社会、历史、文化和语言的学生给予优先考虑。 (三)双方鼓励本国公民赴对方国家自费留学,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 (四)双方鼓励本国的有关部门、基金会和大学向对方国家的学生提供奖学金,为他们的学习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学术交流 (一)双方鼓励本国的大学、研究机构和重点实验室与对方国家的相应单位在教学和研究方面进行合作。 (二)双方鼓励两国大学根据各自所需互派教授、专家和研究人员赴对方国家任教、讲学和开展合作研究项目。 (三)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互换最新的教学与科研信息,互换教材、图书资料,并联合组织学术研讨会/会议。 第三十条 语言教学 (一)双方将在本国全力鼓励对方国家语言和文化的教育。 (二)每年中方向以色列的大学提供一个为期6周的汉语教师研修奖学金名额,用于招收以方在职汉语教师来华进修汉语教学法。 第三十一条 教育研究 双方鼓励两国的教育研究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邀请对方的教育专家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学术会议,以便相互交流在教育发展中的成果与经验。 第三十二条 互相承认学位和学历 双方同意,在进一步了解的基础上,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尽快签署相互承认学位和学历的协议。 六、体育与青年 第三十三条 双方鼓励中国和以色列青年间的交流,并对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以色列全国青少年公共交流理事会之间的合作表示满意。双方期望这些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将不断扩大。 第三十四条 双方鼓励从事文化和社会活动的青年组织和机构之间进行合作。 第三十五条 双方鼓励在运动和体育教育方面进行合作,并将寻求各自体育部门之间的直接联系和更密切合作。此合作的内容和细节由双方主管部门间直接制定。双方对1995年签订的体育合作谅解备忘录表示满意。 总则和财务规定 第三十六条 除本计划条款中另有规定或另有协议外,以下规定适用于到对方国家访问的代表团和个人: (一)派遣方将承担国际旅费。 (二)接待方将承担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并确保提供入境签证。 双方将尽最大努力在批准程序上提供便利并支持本计划中包含的文化活动,及将文化活动带到省级城镇和周边地区。 第三十七条 除本计划条款中另有规定或另有协议外,以下规定适用于互办展览: (一)派遣方负担展品运达对方国家首展地和由最终展地运回本国的运输费用。 (二)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到其他地方展出的运输费用,包括布展、宣传和目录印制费用。 (三)派展方负担展品在运输和展出期间的保险费用。 (四)如派展方选送的展品受到损坏,接待方将向派展方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以便派展方向相关保险公司索要赔偿。由此引起的收集材料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五)接待方为保护展品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接待方负担随展专家的生活津贴。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在每年的12月互相交流来年详细的意见一致的计划。 双方同意于2005年下半年在耶路撒冷签署新的年度计划。 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文化和教育领域内其他交流项目的实施。对本计划未尽事宜,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相互谅解的原则,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本计划于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汉语和英语两种语言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以色列国政府 代表 代 表 蒲 通 丹·基拉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