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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马尔代夫共和国发展民族经济,减轻债务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就免除马方对中方部分债务事宜进行了商谈,达成一致,签定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方同意免除截止2001年12月马方对中方已进入偿还期的两笔无息贷款的还款义务,它们分别是: (一)1981年8月28日中、马双方签定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25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469,734.09美元)无息贷款。 (二)1990年2月20日中、马双方签定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50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603,981.45美元)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贷款已使用金额共计854.80万元人民币。马方已偿还金额为325万元,其余529.8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690,301.75美元)尚未偿还,中方同意全部免除。 第三条 有关免除上述债务的帐务处理,由中国银行和马尔代夫货币局办理具体冲帐手续。 第四条 本协定书为上述第一条所述各协定的组成部分,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书于二○○三年二月十三日在马累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安民 侯赛因·什哈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