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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方去文(副本)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国民议会议长 皮尤斯·姆塞夸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为表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坦桑尼亚国民议会的友好情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向坦桑尼亚国民议会赠送一批价值一百万元人民币(含运保费)的办公用品。中方负责将上述物资运至达累斯萨拉姆,坦方负责办理上述物资运抵后的清关、提货和运输并负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构成我们双方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王永秋 (签字)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于达累斯萨拉姆 二、对方来文(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王永秋阁下: 谨收悉并感谢你2003年1月30日来函。 我谨在此确认,坦桑尼亚国民议会完全同意你来函内容,并同意你的来函和本复函即构成我们双方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国民议会议长
皮尤斯·姆塞夸 (签字) 二○○三年二月五日于达累斯萨拉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