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合作协定

[接上页]

  第九条 
  
  一、缔约双方主管机构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将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从第三国带入境内。
  
  二、带有植物、植物产品的过境货物,只有具备了植物检疫证书并符合过境国的植物检疫规定,方能允许过境。
  
  第十条 
  
  一、缔约双方加强在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方面的科技合作,对在此基础上获得的成果及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二、必要时,缔约双方的主管机构将在协商的基础上,轮流在缔约双方国家举行会议,解决本协定执行中的专业问题,交流工作经验,并进一步推动合作。
  
  三、代表团的国际旅费由派出方负担,其访问期间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在对等的基础上由派出国或东道国承担。
  
  四、会议的地点和日期将由缔约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 
  
  如对本协定在解释上或执行中遇有误解,缔约双方成立联合委员会,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联合委员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分歧。
  
  第十二条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在布达佩斯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合作协定》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十三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自通过外交途径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除非缔约双方中一方在有效期结束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终止本协定,否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四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中规定的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定于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匈牙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产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杜青林                    伊姆雷内梅特
  
  部长                     部长
  
  农业部                    农业和乡村发展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