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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国”),通过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期在预防和制止犯罪领域建立更有效的合作; 确认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互利,相互尊重各自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缔约国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二、协助应当包括: (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二)获取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 (三)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四)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 (五)查找或者辨认人员; (六)进行司法勘验、检查场所或者物品; (七)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八)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九)查询、搜查、冻结、管制和扣押; (十)没收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 (十一)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 (十二)交换法律资料; (十三)不违背被请求国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第二条 中央机关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缔约国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直接进行联系。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南非方面为司法及宪法发展部长。 三、任一缔约国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缔约国。 第三条 拒绝或者推迟协助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一)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国法律不构成犯罪; (二)被请求国认为请求涉及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三)请求涉及的犯罪根据请求国法律纯属军事犯罪; (四)被请求国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其他诉讼程序,或者该人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五)被请求国正在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同一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或者已经作出终审判决; (六)被请求国认为,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 (七)被请求国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违背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如果提供协助将会妨碍正在被请求国进行的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被请求国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三、在根据本条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前,被请求国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准予协助。请求国如果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四、被请求国如果拒绝或者推迟协助,应当将拒绝或者推迟的理由通知请求国。 第四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紧急情形下,被请求国可以接受其他形式的请求,请求国应当随后迅速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请求,但是被请求国另行同意的除外。 二、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所涉及的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对于请求所涉及的案件的性质和事实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说明, (三)对于请求提供的协助及其目的的说明,包括对于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的相关性的说明; (四)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三、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被取证人员的身份和居住地的资料; (二)关于受送达人的身份、居住地以及该人与诉讼的关系的资料; (三)关于需查找或者辨别的人员的身份及下落的资料; (四)关于需勘验、检查的场所或者物品的说明; (五)希望在执行请求时遵循的特别程序及其理由的说明; (六)关于搜查的地点和被查询、搜查、冻结、管制和扣押的财物的说明; (七)保密的需要及其理由的说明; (八)关于被邀请前往请求国境内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的说明; (九)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资料。 四、被请求国如果认为请求中包括的内容尚不足以使其处理该请求,可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五、根据本条提出的请求和辅助文件,应当附有被请求国一种官方文字的译文。 第五条 请求的执行 一、被请求国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及时执行协助请求。 二、被请求国在遵守本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请求国要求的方式执行协助请求。 三、被请求国应当将执行请求的结果及时通知请求国。如果无法提供所请求的协助,被请求国应当将原因通知请求国。 第六条 保密和限制使用 一、如果请求国提出要求,被请求国应当根据其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对请求,包括其内容和辅助文件,以及按照请求所采取的行动予以保密。如果不违反保密要求则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国应当将此情况通知请求国,请求国应当随即决定该请求是否仍然应当予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