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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1-06
【实施时间】 2003-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文化部二○○三至二○○五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和发展在文化领域的合作,根据1999年10月在布拉迪斯拉发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30人艺术团,为期5~7天。如可能,双方应争取互换古典艺术团。
  
  第二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艺术展览,展期10~14天;派出方随展派出1~2名代表,为期14天。
  
  第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文物保护机构之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1名文物保护和修复方面的专家,为期10天。
  
  第四条 
  
  双方互派2名文艺工作者进修,为期14天。进修的目的将由派出方在年初通知接待方,具体日期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艺术家组织之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5人艺术家代表团,为期7天。
  
  第六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作家、翻译家和出版界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支持两国文学作品在对方国的翻译、出版。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每年互派1个作家代表团:中方将派1个5人代表团访斯,为期7天;斯方将根据对等原则和本国实际情况派出35人天代表团访华。
  
  第七条 
  
  双方鼓励本国艺术家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艺术比赛和艺术节。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接待斯方1名艺术家作为观察员参加在中国举办的上海国际艺术节;斯方接待中方1名艺术家作为观察员参加布拉迪斯拉发音乐节。
  
  第八条 
  
  双方支持两国剧院、博物馆、图书馆、专业和业余艺术团体及其它文化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九条 
  
  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双方相互交流音乐、戏剧、文学和艺术创作领域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 
  
  本计划不排除经双方协商后组织其它活动的可能性。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一条 
  
  派出方:
  
  --负担所派人员往返国际旅费(包括行李超重费)。
  
  --负担展品抵达接待方首都的往返运费。
  
  --负担展品运输和展出期间的保险费用。
  
  派出方于开展前2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办展的技术要求和必要材料。
  
  接待方:
  
  --负担机场费(必要时);国内交通、食宿费用,并根据本国财务和法律规定提供零用金。
  
  --提供口译和笔译。
  
  --按本国的国内法规负担急诊医疗费。
  
  --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费和办展时所需的技术和宣传费用(包括海报、请柬)。
  
  --出版展览目录由双方协商决定。接待方保证展品在本国境内的安全。一旦发生展品丢失或损坏,接待方应向派出方提供保险公司所需的一切与展览有关的必要
  材料和证明。未经派出方允许,接待方不得开始展品的修复工作。第十二条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三年一月六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斯洛伐克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斯洛伐克共和国文化部
  
  代表                          代表
  
  孙家正                         鲁道夫·赫美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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