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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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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塞拉利昂海关或关税部门依据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来自中国的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如果塞拉利昂海关或关税部门需要对进口商品的质量进行复核,其对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应以中方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单据之一以及进口商在当地银行申请外汇的单据之一。
  
  九、检验收费
  
  中方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在实施出口检验时向申报人收取检验费。当货物运抵塞拉利昂后,塞方在其国内核查中方证书时可以向当事人合理收取一定费用。
  
  十、违法行为处罚
  
  塞拉利昂国家税务局发现、怀疑由出口商、进口商或其他人伪造、变造中方检验证书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协商解决,并根据中国和塞拉利昂各自的法律对出口商、进口商或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由于中国检验检疫机构无法及时检验或签发证书使出口商增加的成本不得影响出口商品的价格。
  
  十一、附件
  
  《检验证书——装运前检验》式样。
  
  十二、生效
  
  本方案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方案于2003年12月3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分别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原件由双方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塞拉利昂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
  
   副局长葛志荣               常务秘书福迪·卡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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