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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接上页]

  (三)准备、实施及以其他方式参与本协定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的组织、团体和个人的情报,包括其目的、任务、联络和其他信息;
  
  (四)为实施本协定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非法制造、获取、储存、转让、运输、贩卖和使用烈性有毒和爆炸物质、放射性材料、武器、引爆装置、枪支、弹药、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可用于制造上述武器的原料的设备的情报;
  
  (五)已查明涉及或可能涉及本协定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的资金来源的情报;
  
  (六)实施本协定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的形式、方法和手段的情报。
  
  第八条 
  
  一、基于提供协助的请求,或经一方中央主管机关主动提供信息,双方中央主管机关在本协定范围内进行相互协作。
  
  二、请求或信息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或信息可通过口头形式转达,但应在不晚于七十二小时内以书面确认,必要时,使用技术手段转交文本。对请求或信息的真实性或内容产生疑问,可要求对其进一步确认或说明。
  
  三、请求内容应包括:
  
  (一)请求和被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对请求的目的和理由的说明;
  
  (三)对请求协助的内容的说明;
  
  (四)有利于及时和适当执行请求的其他信息;
  
  (五)如有必要,标明密级。
  
  四、以书面形式转交的请求或信息,应由提出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首长或其副职签字,或由该中央主管机关盖章确认。
  
  五、请求和所附文件和信息由中央主管机关用本协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一种工作语言提出。
  
  第九条 
  
  一、被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尽快和更全面地执行请求,并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通知结果。
  
  二、如存在妨碍或严重延迟执行请求的情况,应立即将此通知提出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
  
  三、为执行请求,被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可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补充信息。
  
  四、执行请求应适用被请求方法律。在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际义务的情况下,根据提出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的请求,也可适用请求方法律。
  
  五、如被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认为,执行请求可能有损其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其他根本利益,或违背其国内法或国际义务,则可推迟或全部或部分拒绝执行请求。
  
  六、如请求所涉行为按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也可拒绝执行请求。
  
  七、如根据本条第五款或第六款全部或部分拒绝执行请求或推迟其执行,应将此书面通知提出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
  
  第十条 
  
  一、为落实本协定规定,双方必要时可相互提供技术和物资援助。
  
  二、一方根据本协定从另一方获取的材料、专用器材、设备和器械,事先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交。
  
  三、双方根据本协定相互援助时使用的侦查行动方式、专门人员、专用器材和后勤保障材料性能等信息,事先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四、每一方都应对其得到的非公开或提供方不愿公开的信息和文件保密。信息和文件的密级由提供方确定。
  
  第十一条 双方中央主管机关在本协定范围内开展合作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吉尔吉斯文和俄文。
  
  第十二条 双方在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框架内加强执法合作。
  
  第十三条 除非另有约定,双方自行承担与其执行本协定有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本协定不限制双方就本协定内容及与其宗旨和目标不相抵触的事项签订其他国际条约的权利,并且不涉及双方根据其参加的其他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本协定解释或执行中出现的有争议问题,由双方通过协商与谈判解决。
  
  第十六条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订和补充,并制定单独议定书,议定书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根据第十七条第二款生效。
  
  第十七条 
  
  一、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二、本协定自双方收到最后一份关于已完成为使协定生效所需的所有国内程序的书面通知后第三十天起生效。
  
  第十八条 为实现本协定之目标,双方将遵循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签署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第十九条 缔约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十二个月后退出本协定。
  
  本协定于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吉尔吉斯文和俄文写成,所有文本在法律上同等作准。本协定条款解释中出现分歧时,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唐家璇                      艾特玛托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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