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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设立文化中心及其地位的协定

[接上页]

  前段提及的工作人员之外的受雇于文化中心的工作人员或类似的工作人员,应遵守驻在国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法规。
  
  但是,受雇于文化中心的工作人员或类似的工作人员为派遣国国民者可以选择适用派遣国的社会福利法规。
  
  派出国有权决定文化中心人员的派驻方式和任期。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允许对方文化中心任期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在到任一年内,免纳进口税进口个人可移动财产(不含汽车)和自用物品,在任期结束时这些物品复运出境。该待遇对在中心工作的驻在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无效,且仅在工作人员在文化中心任职期间有效。
  
  第十五条 
  
  缔约各方保证,在对方文化中心的工作人员任职期间,为他们及其配偶和所负担的子女在获取必要的入境签证和居留证件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涉及本协定的解释及实施问题,必要时,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各方在完成本协定开始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后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一方通知收到之日后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
  
  本协定可在五年期限后随时终止,但需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未通知终止,则本条约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2002年11月29日在巴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
  
  文化部副部长                法国外交部亚澳司长
  
  孙晓驷                   达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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