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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 3.“早期收获”计划中适用的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和取消、实施的时间框架、原产地规则、贸易补偿及紧急措施等问题应遵循下列规定: (a)产品范围 (i)下面各章中HS8或9位税号的所有产品都应包括在“早期收获”计划中,除非一缔约方在本协议附件1的例外清单中将其排除,此种情况下该缔约方的这些产品可以得到豁免: ------------- |章|描述| |----|------| |01|活动物| |----|------| |02|肉及食用杂碎| |----|------| |03|鱼| ------------- -------------- |04|乳品| |----|-------| |05|其他动物产品| |----|-------| |06|活树| |----|-------| |07|食用蔬菜| |----|-------| |08|食用水果及坚果| -------------- (ii)已将某些产品纳入例外清单的任何一缔约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修改例外清单,将例外清单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纳入“早期收获”计划。 (iii)本协议附件2中所列的特定产品应涵盖在“早期收获”计划中,这些产品的关税减让应仅对附件2中列明的缔约方适用。这些缔约方必须就该部分产品相互提供关税减让。 (iv)对于附件1或附件2所列的未能完成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经相互同意可在不迟于2003年3月1日前完成。 (b)关税削减和取消 (i)“早期收获”计划中涵盖的所有产品都应按照规定划分为三类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并按照本协议附件3中所列的时间框架执行。本款不应阻止任何缔约方自愿加速其关税削减或取消。 (ii)所有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为零的产品,应继续保持零税率。 (iii)实施税率降低到零的产品,税率应继续保持为零。 (iv)一缔约方应享受所有其他缔约方就上文第3款(a)(i)所列的某一产品所作的关税减让,只要该缔约方的同一产品保持在第3款(a)(i)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中。 (c)临时原产地规则 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所涵盖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应在2003年7月以前谈判并完成制定。临时原产地规则应由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8)(b)谈判制定并实施的原产地规则替换和取代。 (d)WTO条款的适用 WTO中有关承诺的修订、保障措施、紧急措施和其他贸易补偿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补贴及反补贴措施等方面的条款,应临时性地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一旦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8款谈判达成的相关规定得以执行,上述WTO的条款应被这些相关规定替换和取代。 4.除了本条上面各款中规定的货物贸易方面的“早期收获”计划以外,各缔约方应在2003年初探讨在服务贸易方面推行早期收获计划的可行性。 5.为了推动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合作,本协议附件4中规定的各项活动应予执行或视情况要求加快实施。 第二部分 第七条 其它经济合作领域 1.各缔约方同意在下列五个优先领域加强合作: (a)农业; (b)信息及通讯技术; (c)人力资源开发; (d)投资;以及 (e)湄公河盆地的开发。 2.合作应扩展到其他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旅游、工业合作、交通、电信、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环境、生物技术、渔业、林业及林业产品、矿业、能源及次区域开发等。 3.加强合作的措施应包括但不应仅限于: (a)推动和便利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投资,如 (i)标准及一致化评定; (ii)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非关税措施;以及 (iii)海关合作。 (b)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 (c)促进电子商务; (d)能力建设;以及 (e)技术转让。 4.各缔约方同意实施能力建设计划以及实行技术援助,特别是针对东盟新成员国,以调整它们的经济结构,扩大它们与中国的贸易与投资。 第三部分 第八条 时间框架 1.在货物贸易方面,关于本协议第三条中所列的关税削减或取消和其他问题的协议的谈判应于2003年初开始,2004年6月30日之前结束,以建立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文莱、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建成自贸区的时间是2010年,东盟新成员国建成自贸区的时间是20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