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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21
【实施时间】 2002-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矿产部关于开展地质矿产和能源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地质矿产和能源领域的进一步合作,通过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矿产部(以下简称双方)就双方管理领域内的地质矿产和能源合作达成谅解备忘录如下:
  
  第一条  总则
  
  双方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原则基础上,并在各自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促进双方的合作活动。
  
  本谅解备备忘录诸条对各方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中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不构成任何限制。
  
  本谅解备忘录规定的各项活动应受到两国各自现行法律和法规的约束。
  
  第二条  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开展合作的领域有:
  
  --能源资源评价及规划;
  
  --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
  
  --地下水的评价和利用;
  
  --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实验测试和遥感技术的应用;
  
  --基础地质(区域地质填图);
  
  --矿产开发的环境研究;
  
  --信息交流;
  
  --培训;
  
  --其他双方感兴趣的课题。
  
  双方同意优先开展以下领域的合作:
  
  --地质填图;
  
  --矿产勘查与开发。
  
  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的精神组织专家进行研究确定,可作为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
  
  为保证合作项目的实施,组建混合委员会。混合委员会由双方各一位部领导主持,在必要时和双方协调一致后双方代表轮流在阿斯塔纳和北京举行会晤。
  
  混合委员会由专家组成并可根据需要组建几个分委员会。
  
  第四条  合作的费用
  
  若需要对某些特殊合作内容给予专门资助,双方应寻求最佳方式予以解决。
  
  第五条  附则
  
  双方或双方指定的专门机构可以制订合作项目协议书,作为本谅解备忘录工作目标的补充和具体说明。
  
  在本备忘录范围内专门机构洽谈的合作协议需经混合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  有效期限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执行本谅解备忘录,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终止执行此谅解备忘录时,应将已实施的项目完成。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2年10月21日在阿斯塔纳签署,一式二份,每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二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能源矿产部执行部长
  
  孙文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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