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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14
【实施时间】 2002-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中国向乌拉圭出口大蒜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为使中国的食用大蒜安全地输往乌拉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简称MGAP),在中乌植物检疫合作备忘录框架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中国输乌大蒜经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乌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有:葱地种蝇Deliaantiqua和马铃薯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destructor。
  
  第二条 根据中国有害生物现状和乌拉圭检疫要求,AQSIQ下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根据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疫措施对出口大蒜实施检疫出证程序,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附加申明如下:
  
  “根据官方实验室检测,该批货物不携带葱地种蝇Deliaantiqua和马铃薯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destructor,号码为……”
  
  其他措施:球茎不带有土壤。
  
  第三条 对完全符合乌拉圭检疫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在证书的适当位置标明所采取的处理措施。乌拉圭所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情况发生变化将通知MGAP。
  
  第四条 MGAP下属的农业局在目的口岸针对相应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执行验证程序:
  
  到达后,核验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乌拉圭的要求。
  
  同时按每批货物的1%进行抽样检查,观察核实是否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
  
  第五条 
  
  一旦中国输乌大蒜在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MGAP将立即通知AQSIQ,并与AQSIQ磋商采取最终的植物检疫措施。
  
  第六条 除植物检疫外,输乌大蒜还应当完全满足乌方大蒜质量标准(137/996号政令)中对大蒜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如在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本协议将自动顺延以后5年。
  
  第八条 本议定书于2002年10月14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英文、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牧农渔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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