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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全面伙伴关系和发展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相互尊重对方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鼓励各自的政府组织、民间团体和个人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文化艺术、社会科学、体育和青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第二条 双方愿意在国际活动中加强文化合作,特别是密切协商与合作以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国际主导作用并尽一切努力,特别是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维护和推动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第三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艺术家及艺术机构之间在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美术和摄影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双方欢迎对方国家在本国举办大型文化活动并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经济条件为此类活动的举办提供方便。 第五条 双方考虑在对方国家设立文化中心,两国政府将另外签署协议以确定中法两个文化中心的地位。 第六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文物保护机构、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合作出版音像制品和图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及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体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青年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建立定期的政府间的磋商机制,并成立混委会,成员由各自文化机构的代表组成(音像、文化、艺术、人文和社会科学、出版领域等)。混委会就重要问题进行磋商,签署两国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在适当时候成立一个常设的大混委会,其中包括现有的混委会。该混委会轮流在巴黎和北京举行会议,也可根据双方签署协议所确定的合作领域下设分委会。 第十四条 本协定规定的所有活动应符合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 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巴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朱镕基 拉法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