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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瓦努阿图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向瓦努阿图政府提供三千万元人民币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援款用于实施中、瓦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或提供一般物资和服务。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实施本协定的银行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瓦努阿图储备银行另行商定。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二年八月三十日在维拉港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吴祖荣 瑟奇·沃霍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