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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埃塞方),为进一步发展友好关系和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埃塞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15人组成的医疗队(具体科别见附件)赴埃塞俄比亚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员与埃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中国和埃塞两国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职称较低的医生应尊重职称较高的医生的意见。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纳兹瑞特市阿达姆医院、亚的斯亚贝巴大学的牙科中心和位于亚的斯亚贝巴市的(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医院。 第四条 埃塞方的义务是: 1、根据中国医疗队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在中国医疗队员抵达埃塞后,一个月内为其办理在埃塞居住证和身份证及有关工作的证件,并负担有关费用,以确保他们在埃塞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3、提供中国医疗队员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辅料和化学试剂等; 4、免除中国医疗队及其人员的直接税款,免除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及其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须在到达埃塞6个月内进口的和工作期满带出埃塞的合理数量的家用电器、每户一辆汽车或医疗队用的两辆汽车和其它用品的海关税及其它一切税;免除中国医疗队及其人员在埃塞期间所需进口的基本食品和其它消费品的海关税及 其它一切税;负责办理中方提供给医疗队的医疗器械的报关和提货手续,并负责运至中国医疗队工作的纳兹瑞特市阿达姆医院、亚的斯亚贝巴大学的牙科中心或位于亚的斯亚贝巴市的(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医院。 5、为中国医疗队员提供在埃塞期间的合适住房、水电、家具、灶具、炊具和其它必需品,并担负其费用; 6、如中国医疗队员在埃塞期间发生死亡或伤残,负责将其尸体或伤残者运回中国的费用。 第五条 中方的义务是: 1、向埃塞方提交中国医疗队医务人员的资料,包括: (1)两份简历、两张与护照照片相同的照片, (2)文凭或学位证书复印件(相当于其他国家的行医证,并与之有同等效力), (3)职业证书复印件,有关医疗经验报告, (4)有关医疗经验报告, (5)负责将上述资料译成英文; 2、担负中国医疗队员的国内工资、在埃塞期间的津贴、伙食、交通(含汽车折旧、维修和燃料费)、办公费等; 3、担负中国医疗队员往返中国和埃塞的国际旅费; 4、无偿向埃塞方提供中国医疗队医生所需的部分医疗器械(包括针灸用具),并负担其运保费。这些医疗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埃塞俄比亚的工作期限自其抵达之日起为两年。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埃塞期间,应遵守埃塞政府现行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埃塞方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并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埃塞期间,享有中国和埃塞两国政府规定的公共节假日;每工作期满11个月享有1个月的休假。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中、埃塞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如埃塞方要求延长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6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签议定书或换文确认。届时,若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2002年7月12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定,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艾平 Mulu Ketsela, PH.D.State Minister 附件: 中国医疗队科别人数 纳兹瑞特市阿达姆医院10人 内科1人 普外科1人 妇产科1人 眼科1人 牙科(口腔科)1人 麻醉科1人 针灸科1人 护士1人 翻译1人 厨师1人 亚的斯亚贝巴大学牙科中心和位于亚的斯亚贝巴市的(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医院5人 口腔科2人 针灸科1人 麻醉科1人 放射科1人 工作医院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作重新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