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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
【颁布时间】 2007-01-23
【实施时间】 2007-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三十二条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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