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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基里巴斯发展民族经济,减轻债务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基方),就免除基方对中方的债务事宜进行了商谈,达成一致,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方同意免除截止2002年7月1日基方对中方已到偿还期的三笔无息贷款的还款义务,它们分别是: (一)中、基双方1990年2月12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1500万元人民币无息贷款。 (二)中、基双方1992年5月1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2000万元人民币无息贷款。 (三)中、基双方1994年3月31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150万美元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三笔无息贷款实际使用金额共计36606651.20元人民币(超出协议金额1606651.20元人民币)和1420200美元。截止2002年7月1日,基方尚未偿还到期债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及有关协议的实际免债金额共计36606651.20元人民币和1420200美元。 第三条 有关免除上述债务的帐务处理,由中国银行与基里巴斯财政和经济计划部具体办理冲帐手续。 第四条 本议定书为上述第一条所述协定的组成部分,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二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马秀红 戴维·伊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