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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7]2号
【颁布时间】 2007-01-19
【实施时间】 2007-01-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43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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