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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设备的归属等 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国家计委和经济省就以下内容达成共识: 1.项目实施过程中,其设备归购置方所有。但试验中由日本民间企业出资购置的设备,自进入中国境内起,其产权转交中方所有。 2.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其设备由中日双方管理人员妥善管理;不得根据单方的意志,擅自更换设备或对设备进行改造。 3.在本项目租借的设备,租借期满后,由双方实施机构根据中国国情,在中国国内妥善处理。 九、知识产权 国家计委和经济省就本项目的实施,对以下内容达成共识: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日方开发的部分归日方实施机构所有,中方开发的部分归中方实施机构所有;共同开发的部分由中日实施机构共同所有,其比例由中日双方实施机构协商确定。 对项目中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应加以保护,接触过该技术的中日双方团体和个人应签署保密协议。 十、提供方便 国家计委与有关部门协商,免除为了实施本项目所进口设备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中国政府规定不予免税的设备除外);同时国家计委与有关部门协商,尽可能减少其他有关税费对本项目的影响。 十一、其他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需要协调的事项,中日双方应以诚相待,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