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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06
【法规编号】 14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与日本国经济产业省关于下一代互联网中日IPV6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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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设备的归属等
  
  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国家计委和经济省就以下内容达成共识:
  
  1.项目实施过程中,其设备归购置方所有。但试验中由日本民间企业出资购置的设备,自进入中国境内起,其产权转交中方所有。
  
  2.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其设备由中日双方管理人员妥善管理;不得根据单方的意志,擅自更换设备或对设备进行改造。
  
  3.在本项目租借的设备,租借期满后,由双方实施机构根据中国国情,在中国国内妥善处理。
  
  九、知识产权
  
  国家计委和经济省就本项目的实施,对以下内容达成共识: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日方开发的部分归日方实施机构所有,中方开发的部分归中方实施机构所有;共同开发的部分由中日实施机构共同所有,其比例由中日双方实施机构协商确定。
  
  对项目中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应加以保护,接触过该技术的中日双方团体和个人应签署保密协议。
  
  十、提供方便
  
  国家计委与有关部门协商,免除为了实施本项目所进口设备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中国政府规定不予免税的设备除外);同时国家计委与有关部门协商,尽可能减少其他有关税费对本项目的影响。
  
  十一、其他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需要协调的事项,中日双方应以诚相待,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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