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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向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提供壹仟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具体事宜由两国政府另签协议加以规定。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尼日尔银行公司另行签订。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二年五月三十日在尼亚美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代表 孙兆通 艾依莎图·明达乌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