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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26
【实施时间】 2002-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关于中国市长研讨班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共同回顾,中国建设部部长、中国市长协会执行会长侯捷与新加坡国家发展部部长林勋强就落实中国市长研讨班项目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日举行会谈,并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以换文方式确定了该合作项目。
  
  中国市长研讨班项目成功举办了五年(一九九七年至二○○二年上半年),将于第十期研讨班举办后结束,双方对此均感满意。双方均十分愿意进一步加强两国关系,经磋商达成以下谅解:
  
  一、中国市长研讨班项目将从二○○二年下半年起开始第二轮,为期五年。本项目的宗旨是让中国市长分享新加坡在城市管理和社会发展方面的经验。每年两批市长访问新加坡,每期约一周,将持续五年。五年之后,双方将对本计划进行回顾并讨论是否有必要延长。
  
  二、每期研讨班二十至二十五人,将考察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领域,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根据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的建议,其他感兴趣的领域可包括社会发展问题、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和金融等。
  
  三、新加坡外交部技术合作司和国家发展部以及中国市长协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将负责实施研讨班计划。新加坡驻中国大使馆与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将发挥协调作用。
  
  四、新加坡派遣一个小组到中国进行中期回顾,并确定哪些方面有待增强,以满足中国市长的培训需要。此外,中国建设部每年将向新加坡外交部提供一份年度项目评价报告,以利于本项目执行。
  
  五、新加坡将承担每期研讨班的培训费、住院医疗保险费和90%的住宿费,中国方面将负责国际旅费、每日零用费、门诊治疗费和10%的住宿费。
  
  六、本谅解备忘录(以下称“备忘录”)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予修改。
  
  七、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七年六月三十日。如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备忘录,应在向对方书面通知六个月后终止。
  
  本备忘录于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在新加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加坡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外交部常务秘书
  
  李肇星              陈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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