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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二○○三年至二○○五年文化与教育交流计划

[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由主管社会福利方面的官员和从事社会工作的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参观访问对方的福利院舍及康复机构。
  
  第二十五条 
  
  双方在医疗卫生领域互换信息、交流经验、互派专家,同时在针炙和传染病防治领域进行合作并进行共同研究。
  
  第四章  新闻媒介
  
  第二十六条 
  
  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声像组织同意延长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伊历1376年8月23日)所签署协议中的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双方再次确认新华通讯社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通讯社所签订的新闻交流与合作协定,并为落实该协定条款提供必要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双方强调,两国通讯社驻北京和德黑兰的常驻代表机构和记者继续从事职业、技术等合法活动;同时可视需要为对方国家派往本国的非常驻特派记者和新闻摄影人员提供必要方便。
  
  第二十九条 
  
  双方强调,两国通讯社在亚洲及太平洋地区通讯社组织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作;同时可视需要与可能,邀请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专业(新闻)研讨会、新闻图片展和新闻摄影比赛。
  
  第三十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在必要时互派由新闻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十一条 
  
  双方保证各自的新闻媒介尊重对方民族和宗教尊严。
  
  第五章  体育和青年
  
  第三十二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鼓励在体育领域加强合作与交流,具体事项由双方相应体育部门或体育协会商定。
  
  第三十三条 
  
  双方鼓励各自负责青年事务的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进行友好交往与合作。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互派青年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考察有关青年政策、青年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
  
  第六章  财务规定和总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计划的一切活动均将依照两国的法律规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本计划所拟项目的圆满实施,双方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所派团组人员的名单和访问计划。至少提前两周通知对方确切抵离时间。
  
  第三十六条 
  
  派遣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向接待方推荐根据本计划规定进行交流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需求方负担关于影片、缩微胶片和历史文化文献拷贝的制作费用。
  
  第三十八条 
  
  派遣方负担访问团组和个人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国内食宿交通费用。
  
  第三十九条 
  
  派遣方负担艺术团组的个人行李及道具的国际运输费用,接待方负担其国内运输费用,并安排合适的演出场所。
  
  第四十条 
  
  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用,接待方负担其国内运输和保险费用,并安排合适的展览场所。
  
  第四十一条 
  
  接待方负担来访人员紧急医疗费用,派遣方或来访人员个人负担长期医疗费用和大型外科手术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有关互换奖学金生的财务条件将根据各自现行规定执行。
  
  本计划于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伊历1381年1月31日)在德黑兰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就上述文本的解释发生任何意见分歧,可参阅英文文本,如不能解决,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杨文昌              阿明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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