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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18
【实施时间】 2002-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巴新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以下简称巴新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巴新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8名顾问医生和翻译、厨师各1人组成的医疗队(具体科别见附件)赴巴布亚新几内亚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员与巴新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莫尔比斯港总医院。
  
  第四条 
  
  巴新方的义务是:
  
  1、为中国医疗队员提供在巴新期间的住房(含水电费、家具、家电设备、洗浴条件、炊具、煤气)、电话和其它必需品,并负担其费用;
  
  2、为中国医疗队员提供相应的工作和办公条件,包括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辅料和化学试剂等;
  
  3、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直接税款和其他有关捐税;
  
  4、负责办理中方提供给中国医疗队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的报关和提货手续,负责运至医疗队住地并负担有关费用;
  
  5、支付1000基那/每人每两周的加班、值班和急诊费;
  
  6、提供上下班和急诊接送的交通工具(含汽油、保险、注册等费用)和专职司机及其费用;
  
  7、为中国医疗队员办理在巴新的居住证和有关工作的证件,并负担有关费用,确保他们在巴新的人身安全及必需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8、承担中国医疗队员在巴新工作期间的转院治疗费用;如发生意外伤亡,巴新方负担将他们送回中国的费用。
  
  第五条 
  
  中方的义务是:
  
  1、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国内工资和部分津贴;
  
  2、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往返中国和巴新的国际旅费;
  
  3、无偿向巴新方提供中国医疗队医生所需的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并负担其运保费,每年总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这些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4、承担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用车及其有关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工作期限自其抵达之日起为两年(含休假)。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巴新期间,享有中国和巴新两国政府规定的公共节假日;每工作期满11个月享有1个月的休假,或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时,可在第2年补休(即第22个月后休假2个月)。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巴新期间,应遵守巴新政府的现行有关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中国和巴新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巴新方要求延长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6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签议定书或换文确认。届时,如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2002年4月18日在莫尔比斯港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
  
  代表代表
  
  驻巴布亚新几内亚大使          巴布亚新几内亚卫生部部长
  
  赵振宇                 阿西克·托米·汤姆斯科
  
  见证人:                见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巴布亚新几内亚卫生部
  
  副主任                 秘书长
  
  牛忠俊                 尼古拉斯·曼
  
  附件:
  
  
医疗队科别人数

  
  事故急救医生1人
  
  麻醉科医生2人
  
  妇产科医生1人
  
  口腔矫形医生1人
  
  颌面外科医生1人
  
  神经外科医生1人
  
  组织病理科医生1人
  
  翻译1人
  
  厨师1人
  
  共计: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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