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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是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刑罚的行为。
  
  二、如果引渡请求是针对请求方法院已就可引渡的犯罪判处刑罚的人,只要该判决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为执行该判决而请求的引渡应予同意。
  
  三、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四、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项以上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其中一项行为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刑罚期限的条件,被请求方即可以针对上述各项行为同意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或者被请求方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权利;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方面的原因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会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
  
  (三)根据任何一方法律,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四)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是被请求方国民;
  
  (五)根据任何一方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时效已过或者赦免等原因,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免予追诉或者免予执行刑罚;
  
  (六)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终审判决或者终止司法程序;
  
  (七)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但请求方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根据本国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就该犯罪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第五条 对被请求方国民提起刑事诉讼的义务
  
  如果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四)项不同意引渡,则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要求,将该案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根据其本国法律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为本条约的目的,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机关进行联系。在各自指定联系机关之前,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第七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引渡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包括或者附有: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
  
  (三)有关案情的说明,包括犯罪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
  
  (四)有关该项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定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
  
  (五)有关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
  
  (一)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副本;
  
  (二)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书的副本和关于已经执行刑期的说明。
  
  三、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应当经签署或者盖章,并且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或英文的译文。
  
  第八条 补充材料
  
  如果被请求方认为,为支持引渡请求所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可以要求在三十天内提交补充材料。如果请求方提出合理要求,这一期限可以延长十五天。如果请求方未在该期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应当被视为自动放弃请求,但是不妨碍请求方就同一犯罪重新提出引渡请求。
  
  第九条 临时羁押
  
  一、在紧急情况下,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在收到引渡请求前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此种请求可以通过第六条规定的途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临时羁押请求应当包括本条约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内容以及关于已经备有该条第二款所列文件和即将提出正式引渡请求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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