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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马里发展民族经济,减轻债务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就免除马方对中方的债务事宜进行了商谈,达成一致,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方同意免除截止至1999年12月31日马方对中方已进入偿还期的十六笔无息贷款的还款义务,它们分别是: (一)中、马双方1961年9月22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8,166,900英镑。 (二)中、马双方1963年11月28日签订的提供可兑换货币贷款协定规定的847,892英镑。 (三)中、马双方1964年6月24日签订的提供可兑换货币贷款协定规定的1,666,715英镑。 (四)中、马双方1964年11月3日签订的提供工业项目协定规定的7,583,550英镑。 (五)中、马双方1964年11月3日签订的提供贸易贷款议定书规定的1,750,050英镑。 (六)中、马双方1965年7月13日签订的提供可兑换货币贷款议定书规定的3,333,428.57英镑。 (七)中、马双方1965年11月15日签订的提供可兑换货币贷款议定书规定的833,357.47英镑。 (八)中、马双方1966年5月3日签订的提供用于铁路运费的可兑换货币专项贷款协定规定的2,083,392.53英镑。 (九)中、马双方1966年6月9日签订的提供贷款议定书规定的1,250,037.38英镑。 (十)中、马双方1966年11月18日签订的提供文化建设项目协定规定的700,019英镑。 (十一)中、马双方1967年8月14日签订的提供贸易贷款协定规定的1,750,050英镑。 (十二)中、马双方1972年12月1日签订的协定规定的3,500,000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940,329.38美元)。 (十三)中、马双方1972年12月1日签订的协定规定的7,310,000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1,963,945.08美元)。 (十四)中、马双方1983年4月28日签订的协定规定的4,000,000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483,115.13美元)。 (十五)中、马双方1987年10月29日签订的协定规定的5,000,000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603,959.56美元)。 (十六)中、马双方1993年6月29日签订的协定规定的6,000,000美元)。 第二条 上述贷款已使用金额共计19,810,000元人民币、29,985,070.47英镑和6,000,000美元,马方迄未偿还,中方同意予以免除。 第三条 有关免除上述债务的帐务处理,由中国银行与马里公共债务总局具体办理冲帐手续。 第四条 议定书为上述第一条所述协定的组成部分,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2001年12月4日在巴马科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里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志学 乌斯曼·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