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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马里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马里共和国政府提供五千万(50,000,000)元人民币的无息贷款。此笔贷款在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使用。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支付体育场项目的部分建设费用和两国政府商定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马里共和国政府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可兑换货币或马里共和国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偿还贷款总金额的十分之一。偿还时,按本贷款使用期内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由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马里偿还贷款时使用的可兑换货币的中间汇率的算术平均数作为本贷款的偿还结算利率。 第四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马里公共债务总局签订。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一年十二月四日在巴马科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里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志学 乌斯曼·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