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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环境卫生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青少年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和社会意识。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单位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签订;逾期未签订或者拒不签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单位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单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未达到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财物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市辖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