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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本协定应不影响按国际法一般规则或特别协定规定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税收特权。 第二十八条 生效 一、本协定应自缔约国双方政府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对方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的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应有效于: (一)本协定生效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源泉扣缴的税收;和 (二)本协定生效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所得征收的其他税收。 第二十九条 终止 本协定应长期有效。但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后任何历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对终止通知发出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停止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应停止有效于: (一)终止通知发出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源泉扣缴的税收; (二)终止通知发出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对所得征收的其他税收。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2001年11月7日在雅加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度尼西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王毅 阿里扎尔·埃芬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