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11-06
【实施时间】 2001-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2001-2003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的相互了解,加强双方文化合作,特签订2001~2003年文化交流计划。
  
  第一条 
  
  双方将举办双边文化活动,开展两国间文化交流。
  
  第二条 
  
  双方就本国即将举办的艺术节、周年纪念及其它重要文化活动互换信息,并支持双方艺术家和艺术团体参加此类活动。
  
  第三条 
  
  双方将在文学、戏剧、音乐、现代艺术和文物方面合作,互派人员及信息;在图书馆、博物馆、组织和机构之间开展交流。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艺术团组,每团人数在20人以内,访问时间不超过5天。
  
  第五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电影周。
  
  第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至少互换一起展览。
  
  第七条 
  
  双方在彼此同意的基础上可以举办符合本计划宗旨的其它文化活动。
  
  第八条 
  
  互派代表团和艺术团应遵循如下原则:
  
  --派遣方负担至接待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九条 
  
  互派艺术展览应遵循如下原则:
  
  --派遣方负担至接待方首都的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及保险费,并向接待方提供宣传材料和展品目录;
  
  --接待方负责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宣传、布展、撤展及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费用,并提供展览场地,保证展品安全;
  
  --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和参加展览开幕式代表团成员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必要时提供翻译。
  
  互办展览的其它未尽事宜,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十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2001年11月6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二份,每份均用中文、立陶宛文、英文书就。如对条款解释出现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
  
  代表                     代表
  
  孙家正                    罗玛·多维德涅尼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