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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办[2007]12号
【颁布时间】 2007-01-18
【实施时间】 2007-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7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及中央编办《关于调整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6〕150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职能机构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如下:
  
  一、综合司
  
  负责机关综合性业务。
  
  (一)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定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组织或参与会议筹备,负责有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重大工作部署的督促落实工作。
  
  2.承担公文管理、政务信息和机要保密工作,调查研究和参与起草有关政策措施及重要文件、报告。
  
  3.负责编报本级机关专项业务经费预算和专项资金审核及监督。
  
  4.研究提出机关人事任免建议,参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领导班子考核工作。
  
  5.承担或协调机关行政事务相关工作。
  
  6.提出机关外事安排建议,参与煤矿安全相关外事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室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综合司设3个处(室):办公室(人事处)、秘书处(调研处)、财务处(机关事务处)。
  
  (三)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10名(含局主要领导同志秘书1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4名。
  
  二、安全监察司
  
  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煤矿整顿关闭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1.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2.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3.负责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负责组织开展重大煤炭建设项目的安全核准工作。
  
  5.依法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煤矿安全评估工作。
  
  7.负责指导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室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安全监察司设4个处:综合处、监察执法处、检查指导处、安全许可处。
  
  (三)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12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4名。
  
  三、事故调查司
  
  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执法监督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1.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2.研究和参与起草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行政处罚的法规、标准。
  
  3.依法监察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煤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
  
  4.负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发布煤矿安全有关信息。
  
  6.承办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监督执法行为。
  
  7.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室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事故调查司设4个处:综合处、事故调查处、职业健康处、执法监督处。
  
  (三)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11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4名。
  
  四、科技装备司
  
  负责煤矿标准、规范和安全技术装备保障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1.组织研究和参与起草煤矿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标准和命令。
  
  2.组织研究拟定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3.指导和组织制定或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工作。
  
  4.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制定淘汰煤矿落后技术和装备目录;指导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5.协调全国煤矿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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